中科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
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安全工作,是关系生命、财产的大事。对于我们高等院校,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北京市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中科院研究生院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加强人文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要求人文学院全体教职工及在校研究生认真执行。
一、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1、安全工作应常备不懈。学院将适时组织教职工及在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市教委、研究生院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查找安全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每年适时进行全面、认真的安全教育活动,总结一年来的安全工作经验,提出新一年度的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1、院系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院系负责人、院系安全员、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相关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及班主任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责任人,协助院系领导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别为:
1.1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院长)职责:
a、负责对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b、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院系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c、加强对各系/教研室/主任、学院安全员、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及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职责的检查与督促。
1.2学院各系安全第一直接责任人(主任)职责:
a、负责本系师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b、建立防火防盗制度,落实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的责任人;
c、加强对班主任、安全员和其他师生职责的检查和督促。
1.3教研室/实验室直接负责人(主任)职责:
a、负责实验室、教研室仪器安全管理规则制定;
b、负责实验室、教研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安全责任教育及管理;
c、负责学生使用实验室、教研室仪器安全教育、安全用电;
d、负责实验室、教研室仪器清点;
e、负责学生预约使用实验室、教研室仪器管理。
1.4学院安全员直接责任人职责:
a、协助院系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老师离开办公室时一定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电脑等电器和电源,关好门窗,防火防盗;
b、定期检查所属办公室及机房资料室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排除纠正,并及时上报院系办公室备案;
c、加强安全管理,经常总结经验,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及时更换防火器材及其它相关器材,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1.5学院学生工作安全直接责任人(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责:
a、协助院系领导做好学院办公室及日常工作的安全管理及检查工作;
b、负责对本学院全体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检查工作;
c、组织班主任、学生干部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d、加强对班主任和全体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宿舍安全的教育工作。
1.6学院学生工作安全直接责任人(班主任)职责:
a、定期对人文学院学生(新生、本部老生)进行安全教育;
b、组织学生干部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c、多与相关导师沟通,请导师对所带学生加强安全责任的意识;
d、加强对人文学院学生(新生、本部老生)干部和全体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宿舍安全的教育工作。
2、定期对全体教职工、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应急措施的培训,检查办公室、学生住宿等方面执行安全规定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立即排除和纠正,并及时上报院系办公室备案,在院系予以通报。
3、提高导师对所带学生日常行为督促与管理的意识和责任感。
三、加强电器设施及用电的安全管理
1、教职工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的电器开关,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电脑、关电源、关门窗。
2、院系安全员、各系/实验室/教研室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办公用房/实验室/教研室等的电器设施及安全用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学生工作负责人及班主任对本院系学生的住宿用电安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督促工作。
3、如发生违规使用电器并造成的安全事故,院系应立即召开现场会,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要上报研究生院,并按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处罚。
四、加强防火防盗管理
1、防火防盗,是本院系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2、院系安全员牵头,负责院系的防火防盗管理。
3、院各系主任、院系安全员、实验室/教研室、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班主任,要明确防火防盗管理分片职责、重点部位,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配备和及时更换防火器材,加强管理与防范。
4、发生火灾或盗窃事故,分清原因及责任者,按研究生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及事故进行善后处理。
五、处罚通则
1、为防止和减少盗窃、火灾隐患及安全事故,确保教职工、在校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研究生院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2、发生安全事故、电器设施及用电事故、火灾事故及其它类别事故,除首先对责任人进行思想教育外,均按照研究生院的管理规定执行,视事故情节大小、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六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除名。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
中科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