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晚18:30,明德讲堂思想系列讲座M838《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和现实性问题》在国科大雁栖湖校区教二楼125教室和227教室同步举行,本次讲座聚焦社会热点问题,以令大多数人亲近又陌生的法律主题开讲,受到了同学们的热烈欢迎。
讲座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和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先生从“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三个因素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物权法制定中体现的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调研实践总结的人民权利保障的实际感受,以及立法上必须解决法律编纂中的技术问题比如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分的制度问题等,并以此展开中国物权法制度建设的要点和难点问题。本次讲座由汪前进教授担任主持。
讲座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引言: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孙先生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回顾了自《孟子·滕文公》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关于“恒产”最早的法律意义解读,再到现代以来改革开放给我国财产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引出了我国历经13年之久、最高立法机关经过七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的物权法的制定历程。
此外,孙先生通过介绍自己作为专家委员会参与2022年民法典编纂物权法的经历,提出物权法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性、现实性这一核心原则。其中,物权法立法的科学性指的是,它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法治手段所体现的立法规律,物权法科学性问题要回答该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物权法立法的现实性,指的是该法必须是中国当前自己的法律。物权法作为实践性最强的法律制度,它的制定不能照搬外国,必须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权利保护的需要。
在第二部分“物权法的科学性问题”中,孙先生首先从法律角度为同学们进行专业解读“什么是物权”,仅仅“民法典第114条: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利”一句话,其中包含的信息如“三个特定”、概念基本逻辑、客体特定原则都令同学们大开眼界,孙先生提出的“物权属于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怎样看待知识产权的客体(精神、思想)?”都令同学们陷入深思,教室现场同学们分别议论纷纷。在带领大家思考之余,孙先生阐释了“什么是物权法”,以及它和实体法、财产法的区别和联系,并表明物权法作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基础的重要意义。
在第三部分“物权法制度功能、基本范畴和基本社会作用”中,孙先生首先以“定分止争”这一词介绍了物权法“特定人对待特定物享有特定权利”的确定财产秩序的重大作用,其次详细介绍了“所有权”和我国的“物权体系”,并以同学们熟知的不动产登记为例循循善诱,让大家加深了对其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孙先生介绍了物权法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另一重要作用,即: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保障交易人的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两个方面。
在第四部分“中国物权法的现实性问题”中,孙先生以法条中规定的“主题问题”、“公共财产权利”、“集体、私人所有权”等的发展为例介绍了我国社会从曾经普遍存在公共财产流失和普通民众财产权利受侵害问题到现在得到良好解决的现状,表明了物权法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基础的第一要义;其次孙先生着重介绍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平等原则,“一个法律,三次强调平等原则,物权法的规定表现了极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的勇气。我认为,这一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也是法制文明的体现。”孙先生自豪地说道,现场掌声雷鸣。
在第五部分“物权法制定中的主要争议”一节,孙先生依次提出并依次解答了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是否坚持以及如何坚持公有制、物权法如何规定国家所有权的争议”、“如何规定集体所有权”、“如何看待我国私有所有权”、“如何建立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借鉴历史的以及国外经验”等的争议。孙先生说,法学家的使命之一就是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做出自己的努力。最后孙先生做了从学习和掌握物权法中的“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和立法上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哲学问题的总结。
在互动环节中,孙先生和同学们在老百姓购买房屋所有权的“物权变动”、元宇宙等虚拟空间同物权法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现场同学反馈到,如果能早日听到孙先生的讲座,自己说不定会去选择法律专业。虽然时间有限,但同学们收获满满,讲座最终在掌声雷鸣中落下帷幕。
主讲介绍:
孙宪忠,陕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及特约(邀)监督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和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出版专著和合著30余部,在海内外发表论文100余篇、理论文章140余篇,7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研究重点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不动产法和民法典编纂等,其建议被民法总则吸收约300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