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 人文学院 人文学院 人文学院

“科学与人文讲座”2017年第24期: 清代验尸制度改革-《尸格》标注“致命”“不致命”

  • 王广超
  • 创建时间: 2018-01-08
  • 1888

2018年1月5日上午9点30分,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科学与人文讲座”第24期在中关村校区S202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特邀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科学技术史系韩健平教授作了题为“清代验尸制度改革:《尸格》标注‘致命’‘不致命’”的讲座,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刘晓副教授担任本场讲座的主持工作。

讲座伊始,韩健平教授回顾了他如何转向中国传统法医学史研究的历程,接着便以一幅共殴命案审判图为引子引出该讲座的主题——清代验尸制度改革:《尸格》标注“致命”“不致命”。

本场讲座内容共分六个部分,依次为:引子、巡城御史建议《尸格》标明“致命”、刑部的态度:从否定到肯定、刑部统一“致命处”、将“致命处”写进《大清律例》、结语。

韩健平教授在“引子”部分回顾了从战国晚期的秦国至清朝对非正常死亡人口检验的制度和改革措施。从《云梦睡虎地秦简》有关秦国法律问题的公文中可以得出,至迟从战国时期秦国开始,国家就介入了对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检验。由于县丞、令史主持验尸,具体翻检尸体则由隶臣或隶妾负责,加上尸检质量的好坏与公职人员的俸禄并无直接关系,公职人员又面临上级的指标压力,他们有可能渎职、滥权或者寻租。为了监督官员的工作,秦政府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求主持验尸的官员写工作记录——《爰书》。

后秦的朝代,基本沿用了秦的这种制度,并在宋时实现了尸检的两大创新。其一,颁行《正背人形》。官员徐似道建议推广湖南、广西经验,以解决官吏乘机在文书中出入人罪的问题。最终采用了湖南提刑司的《正背人形》。其二,制定“身上件数”清单,用以防止仵作故意遗漏尸检部位。元朝整合了南宋的《正背人形》和“身上件数”,制定《尸账》;明朝则以《尸形格目》、清朝以《刑部提定验尸格》延续了自宋以来的验尸制度。然而,清朝改良《尸格》的一个重要创新则是开始标注身体部位的“致命”与“不致命”。

由此,韩健平教授引出问题:清政府为什么要改良《尸格》,标注身体的“致命”与“不致命”?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京师巡视南城御史陈某建议《尸格》中填明致命处,原因在于明清时期,命案中的大宗多为斗殴致死人命案,法律需要追究当事人刑责,并判处下手造成致命伤者死罪。但是,验官主持勘验共殴命案时,往往依赖吏胥仵作,给其寻租之机,陈御史遂建议将身体要害致命处标注在《尸格》上,作为认定致命伤的根据。

刑部对是否标注“致命”的态度则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转变。起初,刑部认为:四肢等非要害处伤亦可致命,这点被现代法医学所证实。刑部建议:伤痕致命不致命,不必刊定(在《尸格》上)。然而,十余年后,刑部改变态度,给京师五城制作了标注致命处的《尸格》。但是,对使用范围进行限制。

外省纷纷仿效,但制定的致命处的《尸格》与刑部不统一,也出现了中央和地方对同一命案的刑责认定和刑罚不同的问题。由此,康熙批刑部议,刑部将五城《尸格》颁行全国,实现了刑部统一“致命处”的过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刑部公布了标注“致命”“不致命”部位的《尸格》。雍正三年(1725年),该条例写进《大清律例》,以法规的形式合法化了这种做法。

结语处,韩健平教授指出在传统社会,用立法规定“致命”“不致命”,虽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用法律规范的方式规定致命伤实质上则无助于实现司法的正义。由此得出,清朝在《尸格》中标注“致命”“不致命”,并不是一次成功的验尸制度改良。

讲座最后,韩健平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尸检人员职业化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张会丽,图/张会丽】

【主讲人简介】

韩健平,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科学技术史系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古代医学史、法医学史。出版专著《马王堆出土古脉书研究》、《日伪时期的殖民地科研机构:历史与文献》,译著《精神病学史:从收容院到百忧解》、《中国古代医学的形成》等。